公安部第111号令,对驾驶员提供身体证明的要求作了修改和调整,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情况如下: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提交身体证明的情况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上海市是这样的。
看你的驾驶员档案挂靠在那个区县,按照上述要求,去医院或驾驶员专门体检机构检查后,将身体证明提交各所在区县的交警支队的驾驶员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后会给你一份回执,回执上会提醒你下次提交身体证明的时间。
另,驾驶员正证到期前一个月左右,也就是换证前必须提交身体检查证明。
不是改到七十岁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