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禁毒法》之规定,目前我国的禁毒模式共有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我国禁毒工作的方针是“四禁”并举,预防为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原则有毒必肃、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种毒必究;我国戒毒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
扩展资料:
早在19世纪,英国发动“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禁毒行动的序幕。辛亥革命胜利后,民国政府继续推行禁烟政策。然而,鸦片的传播势头在我国依然此起彼伏。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从50年代开始一直致力于禁毒工作,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大力开展严禁鸦片烟毒的工作,鸦片烟毒曾一度基本禁绝。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中国公安与司法紧急应对,1998年公安部成立禁毒局,禁毒改为专门机构统一执行。由此,各种体制的戒毒治疗机构应运而生,并初步形成了由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司法机关主管的劳教戒毒、卫生医疗机构开办的自愿戒毒这三种方法。
值得肯定的是,这种戒毒体系已在戒毒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毒社会工作模式提供了借鉴之处。但是,这三者各自为政,从全面协助吸毒人员彻底脱毒看,传统戒毒方法仍有完善的空间。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继续探索对毒品成瘾的治疗方法,中药戒毒十分流行。不过,因艾滋病问题浮出水面,人们开始把目光聚焦于吸毒人员全方位的治疗问题,相应地,降低毒品的公共卫生危害及药物维持治疗提上议事日程。
进入21世纪,我国对于毒品成瘾治疗的诸多问题梳理得更清楚了,戒毒治疗方法也有新的突破。大量研究发现,药物依赖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其中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者可以导致精神病性症状。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戒毒康复者”复吸,各种戒毒方法与康复治疗技术不断地推陈出新。
比如,生物医学的戒毒方法已有新的发展,2004年我国启动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计划;针对药物依赖的心理社会原因、药物成瘾后的心理行为表现、复吸的原因与影响依赖者康复的心理社会因素等,开始出现了心理行为的干预策略与方法;而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也在实践,旨在通过“无缝接轨”方法促使戒毒者回归主流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禁毒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扩展资料:
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办公室负责执行禁毒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开展日常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掌握全国各地区和政府各部门禁毒工作情况,就禁毒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方案;
(二)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在禁毒工作中的合作事项;
(三)对地方禁毒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组织禁毒宣传工作;
(五)补助地方的禁毒经费、装备的统筹安排和落实;
(六)与外交部及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国际合作,负责与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间的禁毒合作业务;
(七)办好《禁毒工作情况反映》、《禁毒工作简报》对上对下两个刊物;
(八)有关禁毒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毒
我国目前的禁毒模式是自愿禁毒、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禁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我国目前禁毒模式有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