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妻书面约定从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按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没有其他夫妻书面约定的话,婚后还贷部分应该是男方父母赠送,按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十八条第三款例外)。婚前的也应该是赠送,可能算赠送给女方一人的也可能算是赠送给夫妻双方的(法官可以酌情判决,毕竟全是男方父母出的钱,只判给女方不合适,大概会判是赠送给夫妻双方的)。所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的话,最后判决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非常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尽管在提问中没有明确男方父母买房为什么要在房产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但估计这源于当初只是利用女方的公积金贷款的原因,为使女方公积金贷款,因此才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以确保贷款和房产证取得一致吧。显然,因为当时男女双方尚处在“婚前”,而男方由于单位不交公积金,无法贷款,因此只能以女方的名义。
但在法律上的认定,“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只写女方的名字”,因此只能界定为这是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予(首付部分),当事人在当初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而“婚后还贷是男方父母还”,如果不是出于当事人男女双方明确是向父母借的,那也只能认定是男方父母的还贷(出资)是对当事人男女双方的赠予,可以认定为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而作为该夫妻的共同财产。
鉴于上述,在该男女双方离婚时,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该房产一般会作出如下认定:
婚前男方父母出买房首付部分,这是男方父母给女方的赠与(以“房产证只写女方名字”为证),该房产的产权属于女方(除男方的父母与女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以外)。
该房产的还贷部分,可视作父母赠予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除非能出具父母只赠予儿子的书面约定),包括婚后增值的部分。如果当初约定还贷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应将还贷的全部金额归还给男方父母。
重申:以上的看法只是仅仅以提问中的表述来解答。
此房首付和商贷部分都是男方父母出资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部分房产及增值部分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母明确赠予儿子、儿媳,那该部分房产属于儿子儿媳夫妻共同,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一种情况是父母未明确赠予,该部分房产属于父母赠予儿子,是儿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女方用公积金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婚前买的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名字,这需要如下区别:
一、事先有约定的话,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此房系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婚后增值部分,包括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付出的钱,如果有证据的话,属于赠送或者是出借给子女夫妻的借款。
你这个情况比较复杂,最终应该会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各一半,也需要看离婚的原因,比如一方有过错导致,那有错的一方可以少分,可以起草协议的,不过我建议题主不离婚,离婚损失大,两个人过日子,吵吵很正常,好好过吧,买个房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