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选址地点要求所在的区域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的规划要求;2、考虑医院各科室尤其是具有传染病的诊室的总平面布置,防止病毒和病原体对人群的传染影响;3、疗养院性质的医疗机构选址应远离喧嚣的环境,环境空气区域属于一类区;
4、交通方便、便于周边公众就医。5、医疗垃圾和废物处置对附近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小;6、具有冬季取暖锅炉的医院要处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为最佳。
法律依据:《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2.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可征询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的意见。3.选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4.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6.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