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这个条款《担保法》里面是没有的,只有在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才有较为具体的针对担保公司管理要求的细则。具体出处如下: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相关解释:如第二十八条,假设一家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净资产也是1亿,那么该公司累计处于担保期的金额就不能超过10亿,行业内称此倍数为放大倍数。第二十七条道理如同前款。)
没有,国内的担保公司现状就是一团浆糊,没有主管部门主管法规进行管理限制.
2010年3月8号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