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调查全省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去、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友好交往活动。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内设机构
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内设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室(人事监察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访、统计、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局机关及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行政监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外事处牌子) 研究全省宗教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各地宗教法制建设工作,推动有关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承办有关宗教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宗教工作方面重要文件的汇编、《四川宗教》的编辑发行,负责局内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承办局机关及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对外交往事宜,办理我省宗教涉外事宜。(三)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研究、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 (四)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管理教务、办好教会,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 (五)业务三处 承办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及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间宗教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研究、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