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1,“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包含;1当事人是法人,其中的职工;2当事人是自然人,它担任法人里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引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此处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原文】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解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第二款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哪些人才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来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换句话说,就是哪些人才有资格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的当事人分二种情形: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
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可以是它的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包含;1当事人是法人,其中的职工;2当事人是自然人,它担任法人里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引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也只是诉讼代理,就是替当事人说话而已,收再多的费也不具备法官的审判权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