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 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 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 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不管分几级,都 是希望大家爱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