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很明显的,减速慢行是条件,是责任依据,谁超速,谁就是全责,如果都减速慢行,还是碰撞,事故是很小的,完全可以无视和协商解决。当然不会都是左转车的全责,超速行驰者全责。
原则上如此。原因:转弯车属于横切道路的行驶状态,对往来直行车安全威胁较大。因此刚性规定了转弯车必须让行直行车。
但直行车超速通过路口的,可以酌情减少转弯车的责任,且随直行车超速程度的提高而逐渐降低转弯车的责任。这又是因为直行车处于超速状态,很容易使得转弯车误判双方的距离以及相遇所需要的时间。甚至在一般路口的情况下都来不及发现直行车正在驶来。
也不是,如果直行车酒驾、毒驾或者超速的话,左转车辆可以部分责任
你说得对,是拐弯的车辆全责因为交规的规定是拐弯让直行,他违反交规了而在交通事故里违反交规的人承担全部责任
大多都该是,除非对方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