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2024-11-01 0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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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诉讼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当事人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经人民法院确认该当事人下落不明后,采取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和出庭通知。
公告期为60天。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果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仍未出现,法院即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安排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
判决书仍以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送达。
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为上诉期。
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可提出上诉。
上诉期满,当事人未上诉的,该判决书生效。

回答2:

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由此可见,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还是“被告下落不明”,其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它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合理维护,关系到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者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