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适用于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如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是有区别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备,公民出生就可以享受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而行为能力是从满18周岁开始才完全具备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无效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经济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