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已经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该职工工伤4级伤残的应按本人工资的75%领取。且如果这个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发放。
2、伤残津贴不存在按照社保缴费基数高低确定的,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是不同的社保险种。
3、工伤人员可以要求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但伤残4级很难有适当工作可做的。而且只要是工作,多少存在风险,面对4级伤残人员,单位不太可能愿意承担道义责任和风险责任。
4、保留劳动关系是指该伤残职工还是单位的职工,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经济照顾,如困难补助,年节慰问等。
5、工伤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是符合条件就办,不需要另外申请,也不存在强制问题。
6、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是从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单位不用开支这笔费用。
7、如果单位未帮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额度,由单位开支。估计此时单位很愿意安排“合适”工作的。
您好:
四级伤残需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也不该安排其工作的,且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您提问"不愿意保留劳动关系与适当安排工作"是矛盾的,您能再说的清楚点?但是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时保险机构给予补足。
协商
您好,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安排工作。
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