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3.其他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3.其他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