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职务: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委员、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2、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9人、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经审委员3-5人、经审会主任1人;
工会委员分工:组织委员、生产委员、财务委员、宣传委员、民主管理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委员等,1人可兼数职。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工会的职责
1、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3、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4、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5、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工会章程》
领导职务: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委员。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形式: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扩展资料;
工会的职责
1、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3、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工会章程
在我国,工会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内设的职务种类不同。下面,分别叙述:
1.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务设置: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9人、主席1人、副主席1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经审委员3-5人、经审会主任1人;可增设工会委员、副主席和经审委员、经审会副主任;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不设工会副主席;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2.工会小组:选举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3.村(社区)工会:职工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由职工直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村(社区)工会。
另外。工会委员分工:组织委员、生产委员、财务委员、宣传委员、民主管理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委员等,1人可兼数职。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形式: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职工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由职工直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村(社区)工会。
1.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9人、主席1人、副主席1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经审委员3-5人、经审会主任1人;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会员数较多的基层工会,可增设工会委员、副主席和经审委员、经审会副主任;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不设工会副主席;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2.工会委员分工:组织委员、生产委员、财务委员、宣传委员、民主管理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委员等,1人可兼数职。
3.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都要按照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在基层工会新建或换届时,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可与基层工会主席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