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分全国为 10道,但道制仅有监察区划性质,不是一级行政区。隋唐州、郡同级,在建都之地设府,与州同级;在少数民族区设羁縻府州,具有地方自治性质,隋唐 州、郡、府、监—县唐朝加强京畿地区的治理,在长安设京兆府,以京兆尹为长官,地位高于外地各州刺史。地方设州、县两级,州置长官刺史,县置长官县令,下置各类官吏负责具体政务。县以下的基层机构,乡设乡正,里设里正,除协助官府完成各项行政任务外,还负责协助维持地方治安。
地方官制
虚设(道)置观察使 州(郡):刺史(太守);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 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 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 乡:耆老;五里一乡 里:里正;五保一里 村:村正;一自然村为一村 保:保长;五邻一保 邻:邻长;四家一邻 坊:坊正。城市内无村设坊,坊正和村正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