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山的权属和法规是什么?谢谢。我需要详细的。

2024-12-05 13: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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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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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宪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为由,将农民自己经营的自留地按集体地计算,承包给农民,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用.在中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农民进行家庭副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使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来收并转换土地性质,把耕地转成工业或住宅用地,由国土部门登记,个人不能买卖和租用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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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自留...仍有疑问?

回答2:

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地使用权属农户,家庭是自留山使用的基本单位,农户家庭成员的增减,不影响农户“现任”成员继续行使本户自留山使用权。

3、自留山上的林木属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死亡时,自留山的使用权不属继承范围,其经营的自留山林木,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4、当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消失,最后一名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或死亡,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好其经营成果的补偿后,可以收回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登记申请,由人民政府受理;自留山林木继承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回答3:

自留山权属: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总的来说是归属于国家,我们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自留山法规:
1、按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只能卖给本村符合申请住房条件的人。
2、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法,你承包的自留地,未经村许可不得转包。
3、按你们协议的意思是,你卖的宅基地和房屋,即使这个买卖合法,也仅指宅基地而言,不包括自留地。你相当于将自留地交与对方无偿使用。你可以收回。
扩展资料:
自留山无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
3、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