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的很明确,体现的是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一种行为有犯罪嫌疑,先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有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1-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2-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该条款认为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法院应将相关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如果公安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决定,就该案件再去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发现非法集资的线索,有协助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义务,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应当受理相关的案件。
4.该条款主要是对非法集资犯罪,法院改变一贯中立立场,可以协助其他司法机关查处犯罪,保持高压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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