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可以附带其他条件。
一、招标文件中制定付款方式的原因
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多数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都非常重视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产品的技术参数以及评分办法等因素的规定。
但一些代理机构在重视这些内容的同时,对付款方式的规定却很草率,以致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矛盾时有发生,因此,付款方式理应成为招标文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的确定
专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明确采购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在工程采购的招标文件中规定:
本合同签订并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见证后支付总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合同价的50%,按规定应交的竣工资料全部交给发包人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付清至合同审计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两年保修期满后一周内由采购人一次付清余款,不计息等内容。
这些内容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或是履约的过程中就可能发生纠纷,进而影响政府采购行为的顺利实现。
三、招标过程中资金支付方式
①目前许多地方都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②每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付款,采购人必须出具书面通知手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凭采购人的书面通知手续和相关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代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等。
③在合同价款的规定中进行一些必要的提醒,如在工程采购中规定,合同价款中包括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
④投标时,投标人应将人工、材料、机械等方面的风险一并考虑后进行报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结算时不作调整。
四、工程变更时付款价格的确定
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在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②引起工程量增减,在投标报价中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时按本地的相关计价表执行,同时还需参照采购人的标底。
五、招标文件未明确付款方式时的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是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修改的,一般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投标书及其附件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做为施工单位,工程付款条件是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执行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只是做为指定专用条款时候的参考以及未尽说明事宜的参考,所以在签订施工合同尤其是确定工程的付款条件时,需要多次协商最终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