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单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用一份红字发票记账联做账: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税费(红字)
在用正确的一份蓝字发票记账联做账: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