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开具入户介绍信后,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落户;
3.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4.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主管所长审批同意后,户籍民警上传人员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取准迁证;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人才引进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可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 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迁入或迁出
1、迁入:
(1)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2张黑白大头照片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也可落入旁系亲属),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已入住的,凭住房证(未领住房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单位分房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也可立户;
(3)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派出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要求迁入市区落户的,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方可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迁转手续。
2、迁出:
(1)凭迁出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及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入学、招工、招干人员,凭入学通知书或招工、招干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四)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学生分配凭派遣证办理迁出手续)
(五)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大中专院校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委培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1、统招学生、自费委培学生毕业分配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毕业分配到省级以上单位的(含省级单位),所需材料:
a、省教委或省人事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a、《西安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市教委分配介绍信;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在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当年录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续,由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统一分配,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落户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内迁移办理迁出手续,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迁入地派出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工作的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个人提出申请,凭区、县人事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将户口迁往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而持证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的,可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改迁手续后,在本市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6、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二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200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 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 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一)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五)投资纳税人员;(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凡符合《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已婚人员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本市市级人口和计生部门 )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 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第九条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 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条按《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第十一条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亦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适用《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第八条符合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 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三)规定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所指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在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本市的办事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本市市区落户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8〕122号)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二十条《暂行规定》所称“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包括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暂行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暂行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迁入其父或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称“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户籍 人口细则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