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那么仲裁协议有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协议选择,不能达成一致视为无效条款。
约定了仲裁条款,如果合同违约,当事人需要到当地的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从文字表述的形式看,极有可能成为无效仲裁条款。
准确地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是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内容,与合同违约责任有所不同。这种约定不违反管辖的强制性和原则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稍有欠缺,均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这被称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理。
《合同法》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诉讼也可以约定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当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如果当地有两个以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达不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北京市物格律师事务所 刘轶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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