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是如果有一枚是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是可以申请收藏保存的。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请看《今日说法》的一个案例:
公章之争(记者史煜国 鄢琳 编辑曹建华)
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马怀德
主持人(肖晓琳):您好,这里是《今日说法》。作为当代社会的公民,其实有一样东西始终伴随我们的生活,那就是公章。如果有一天在同一个单位出现了两个一模一样的行政公章,那又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我们先来看看介绍报道。
在依山傍水的山城重庆市万州区,有一个远近闻名的美和建设公司,尽管是个私营企业,但美和公司远到成都近到重庆都有其分公司,而且承揽并建设了许多不小的工程项目。今年年初,在开县农业银行的招投标大会上,美和公司再一次胜出。正当美和公司准备动工之际,有人举报其用于招投标工程的公章属于伪造。
重庆市公安局特行科科长刘比年:“举报说万州美和公司公章是私刻的,是伪造的,是非法的。”
据了解,美和建设公司是一家经过正规注册的企业,公章怎么会是假的呢?
重庆市美和建设公司代表:“因为企业它是依据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进行刻制的公章。”
美和公司声称其公章并非私刻,而是经过天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发文批准刻制的,但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早在1997年,美和公司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在公发机关刻制了一枚公章,怎么现在工商局又为美和公司准刻了一枚公章呢?而且经工商局准刻的左上角4.2厘米的公章,显然要比在公安局备案的右上角4.0厘米的公章大了一圈。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章的准刻权限在于公安机关。如果美和公司反映工商局为其刻章属实的话,那么天城工商分局会不会存在越权行政的问题呢?就此,记者决定到天城工商分局进一步核实情况。
天城工商分局企业科科长连友国:“美和公司一枚公章跑不过来,就找到工商局里面,要求申请增刻一枚公章。”
看来天城工商分局是知道美和公司增刻公章一事的。据介绍,由于美和公司总部在万州区总部有一枚公章,而设在开县的分公司由于距离总部较远,并且使用公章频率较多,一枚公章周转不开,所以申请天城工商分局增刻一枚公章。但当初美和公司为何不去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公章呢?难道去公安机关申请的话就不会被批准吗?
刘比年:“就要看这枚公章是不是经过了公安机关审批过,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审批,那么我们认为它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审批,那它就是非法的。”
刘科长认为,不管增刻几枚公章都必须要到公安机关审批,而批不批准,要看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定,对于为何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批公章一事,美和公司始终拒绝记者采访,那么天城工商分局又是如何答复美和公司的这一请求呢?
连友国:“刻两枚公章在我们这个地方是首例,也没搞过。”
虽然拿不定主意,但天城工商分局还是决定为美和公司增刻一枚公章,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允许一个公司拥有两枚行政用章呢?
连友国:“我们找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增刻公章,也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单位可持有两枚行政用公章,为慎重起见,天城工商分局最终以发文的形式,批准美和公司增刻了公章,而这枚公章便是后来被举报为私刻的那枚公章。为表明该公章不属私刻,工商局向记者出示了这个发文,由于发文都要向上级部门报请,记者想查一下发文存根上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但却遭到拒绝。
天城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我们不能让你们查一下的。”
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工商局最终拿出了发文登记簿,但我们翻查了好几遍,却始终没有看到准刻公章这个文件的发文存根。正在这时,记者发现了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就出现在序号上。一个63序号居然有两个不同的发文内容,留在存根上的63号文为“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治理整顿通知,而没有留在存根上的却是准许刻章的批复,这是怎么回事呢?
连友国:“在打印的时候,打字员就把这个文件打成了2000 63号,业务不熟的缘故,如果业务熟,就不会产生这种情况,这是业务上的问题。”
记者无法知道这63号文件的背后究竟是打字员打错了,还是另有其它什么原因。但事实上凭借这个63号文,美和公司顺利地从天城工商分局拿到了第二枚公章。那么天城工商分局有没有权力批刻公章呢?
连友国:“有这个权,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了,我就找了有关的文件,一共是翻文件翻了6天,翻了我们60部有关的法律法规。”
此时记者要求科长出示一下他曾翻过的允许工商部门准刻公章的文件,没想到科长答应后居然一去不复返。由于找不到科长,记者又敲开了副局长的大门,和科长的观点一样,邓局长认为他们是有权力批刻公章的。
天城工商分局副局长邓兴富:“任何一个企业,它要雕刻公章也必须要经过工商部门审批,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授予我们的权利。”
随后记者同样要求局长出示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邓兴富:“那你等一下,我去看一下。”
一晃两个小时过去了,记者左等右等还是不见局长过来,于是打算去找邓局长。
工作人员:“他不在。”
记者:“去哪儿了?”
工作人员:“他可能开会去了。”
终于,记者在一个房间里找到了并没有开会的局长,但记者还未开口说话,局长便捂住了摄像机的镜头,邓局长再一次不知去向。没办法,记者只好自己动手,从《公司法》到《企业管理条例》,翻遍各项法律法规,始终没有找到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批刻公章的规定。而按照规定,批刻公章的程序为由单位拿着上级部门的介绍信,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公章,在公安机关审批完毕并出具准刻证后,才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刻制印章。事实上,作为为企业注册登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管批准还是刻制公章,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而审查、审批、刻制印章的权力也仅限于公安部门。
重庆市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林顺录:“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说企业要刻两枚公章,这个是一种违规行为。这个职责因为是公安的职责,即使说这个企业该刻两枚公章,那它应该是由企业向公安申请,公章管制单位向他们提出申请,而不是向工商提出申请。工商也没有这个权力来下一个文件说同意企业刻一枚或者刻两枚公章,这个应该说是不恰当的。”
既然没有这个权力,那么天城工商分局为何要这么做呢?
林顺录:“天城分局的办公大楼是美和集团来修建的,目前天城分局还欠很大一笔债务,其中也包括欠美和集团的债务。”
针对天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理,而对于那枚4.2厘米的增刻公章,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也依法予以收缴。
主持人:马教授,我们看到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美和公司在经济活动当中,被发现有两枚一模一样的公章,那么通常对一个单位来说,它能够有几个公章呢?
马怀德:因为企业本身它是一个特殊的经济活动主体,所以说企业本身如果你要对外的话,只能有一个公章,这就像一般的老百姓每个人只能有一个身份证一样,你要同时有两个身份证,那其中有一个必然是假的。但是并不妨碍你有别的证件,比如说,你可以有一个驾驶证或者是通行证、护照等等,也是一个身份证明,但是就在同一类、同一个专用的证件上,你只能有一个,所以企业也只能有一个公章。
主持人:在社会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事,有人称之为钻法律的空子,就是说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似乎人们可以去做,就像在记者采访当中我们看到这个科长说了,增刻公章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许嘛,我们怎么就不能批呢?怎么就不能刻呢?
马怀德:这个就涉及到我们法制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对政府来说,凡是法律没有允许你做的你都不能做。但是对老百姓来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干。在这个案件中,政府刻公章或者批刻公章,本身是一个政府行为,这就意味着你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办,法律没有授权你做或者法律没有允许你批准刻第二个公章的话,你就不能刻,所以只要你批准了,你就是个违法行为。
主持人:也就是说,对公民和对行政单位来说要求不一样。
马怀德:对,政府我们有一个原则,叫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就意味着凡是法律授权你做的,或者要求你做的,你都必须做,但是法律如果没有授权你做的你都不能做。
主持人:公章的批刻权应该归谁呢?
马怀德:公章的问题实际上它是一个社会治安的问题,所以说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只能属于由负责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享有批刻的权力。
主持人:第二枚公章是由工商局来批刻的,那么目前工商局显然已经超越了它的职责范围,那么它对此要不要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马怀德:当然,工商局作为一个没有权限批刻公章的部门的话,它如果批刻了一个公章,给当事人造成了误解,或者给社会公众造成了误解的话,它当然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它要纠正这个违法行为,也就是你批刻的公章,必须撤销,必须收缴;另外一方面,如果对一个善意的当事人,申请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的话,工商局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
主持人:美和公司实际上是在一次招标活动当中用上了这一枚目前看来几乎可以视为私刻的公章,那么这个招标活动如果说美和公司本身就有这个资格来做这件事情,但是因为公章被收回了,招标书的资格也不被认定了,标书收回这个损失该谁承担呢?
马怀德:比如说,它在刻第一枚公章的时候就找到了工商局,工商局以为自己有权力批刻公章,批准了刻公章。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由工商局来承担这个责任。但这个案件中,美和公司它明知道它有一枚公章了,第二枚公章又找到了一个工商局去刻,所以说美和公司即使有财产损失也不能要求别人对它承担任何责任。
主持人:马教授,您这么一说我想起了我以前经常听到的一个法律术语,叫主观故意。因为有了这种主观故意的话,一旦造成什么损失,只好就自己来承担了。作为个人来说,绝不能私刻公章,否则就是违法。这个常识我想很多公民,我们很多人都已经了解了。那么从今天这个案例来看,作为单位,你私刻公章或者作为一个单位你超越权限,批准别的单位去刻制公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任何一个行政单位,千万记住一定要依法行政。感谢关注本期《今日说法》,也感谢马教授,明天同一时段,《今日说法》节目再见。
不可以,公章需要去公安局备案的,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身份
我们公司也遇到相同的情况,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需带的手续有代办人身份证一份,介绍信一份,介绍信的相关内容刻章单位会具体告诉您怎么写。因为现在的章和以前的完全不同,现在的印章是具有防伪功能的,而且带有编号,同时在网站上可以查看的,公安机关登记由刻章单位负责办理,你只需把手续带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