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快递公司寄丢了应该怎么办

2024-11-17 2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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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可按以下步骤解决:

(1)不要作废该张发票,恰恰相反,您要去报税,并到您的主管所开具《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快递公司丢失,客户没收到,你熬联系快递公司,让快递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内容包括所丢失发票的信息,如代码,号码,日期,购方税号等,落款是快递公司,并让快递公司盖好公章。

(2)拿盖有快递公司公章的证明去税务局办理发票遗失申明。

带上你单位公章去税务局填写一式三联发票遗失申明,税务局会给你两份发票扣税证明单(注:需要在你这张发票做账,税款扣完以后才能去办理。)办理发票遗失申明需要400块钱。   

(3) 把记账联复印2份,加盖你们单位公章,税务局出具的已报税证明单,寄给客户,客户凭此单去他们税务局办理抵扣事项,发票复印件做账。 

如果不做发票遗失申明,税务局查出来要罚款的,不能重新开具,不然你们要重复交税。

(4)如果你是销方的,应该是要登报。

2.废票税局机关会核查的,丢失和作废的发票区别如下:

依据国税发[2002]10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

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

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同一笔业务不能重复开具发票,没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能入账。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292号)规定: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回答2: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记账联的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扩展资料

遗失处理方法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的问题,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处理流程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3:

首先请楼主放宽心,像这种丢失发票的事情税局有着明确的操作流程规定,税局会照章办事,不会为难你的。
接下来我简单介绍一下流程:
1、不要作废该张发票,恰恰相反,您要去报税,并到您的主管所开具《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具体需要提供的资料可咨询税所)
2、连同《证明单》及该张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要裁减成正常发票大小)交给购货方。
此时,作为销货方,您的工作已基本完成,后面的步骤要由购买方去做了,不再赘述。

回答补充问题:发票可以邮寄,但最好用特快专递,这样才保险。还有作废票是要查的,在你报税和购买发票时都会一一查验。

回答4:

您丢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发[2002]10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普通发票丢失,依照有关规定,凡丢失、被盗新版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声明作废。对于同一笔业务不能重复开具发票,没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能入账。

回答5: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丢失防伪发票,认证过的,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未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说简单些,就是拿那复印件再去认证,其他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