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后,需要偿还之前的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也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企业在该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是当B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为老板打工的)的时候,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了。当B不再是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不需要承担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主张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请求企业偿还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2)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不能理解什么叫企业法人又改为A,如果只是单纯的名称变更不影响任何债权债务,工商局里可以查询到变更记录。
1、在法律中没有企业法人变更的概念,只有企业变更(包括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等)。
2、如果所说的”企业法人变更“是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那么如果法定代表人个人没有对贷款进行担保的,则该贷款应由所在的公司负责偿还,作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对该贷款本来就没有偿还的义务,变更后当然也不需要偿还的;如果进行了担保的,则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不知道你所说的法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无论怎么变更也无法解除原有公司的债务。因为只有你的公司法人才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
如果确实是公司法人的变更,也需要在清理或承接原有债务基础上进行,不可能随意逃废银行债务。
法人不是人,法人是组织;
估计你说的是法定代表人。
若是当B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为老板打工的)的时候,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了。当B不再是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就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