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质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次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吵陵的特定标准确定。即有国家标准的,应首先达到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达到行业铅漏标准,照此类推。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槐碰烂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在质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友仔合同目的”,即买方明示罩余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
第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成立条件: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物告滚担违约责任。
只要出现上述情况,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愿意继续履行,则应当恢复履行;反之,则一方当事人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不安抗辩权必须是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认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否则滥用不安抗辩权势必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朋友,您看这样回答您行不?
合同实务指南(三)兆链
41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出现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不可抗力发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并不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害,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并未免除。
有当事人认为发生不可抗力后,对于合同的履行就认为和没有订立过合同一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发生不可抗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相关的证明。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
不可抗力仅导致迟延履行的,仍应履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42什么是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顾名思斗猜燃义,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合同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附随义务等等(请参见本指南26)。对上述合同义务的违反均是违约。
过错归责是现代社会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论社会生活,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这样的一种遗留倾向。但这种归责原则并非我国《合同法》的主流,现行的1999年《合同法》主要采严格责任原则,即除具备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当事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论你是不是有过错。
43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这三种违约责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首先如果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应当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需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而继续履行后,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它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实现的条件主要是可执行性。对于以金钱为内容的合同义务完全可以无条件的适用继续履行。但对于非金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关于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失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可能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其中包括原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如同合同得到履行的合同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定其范围的是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约行为造成的。
同时《合同法》又对合同一方当事空虚人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部分损失是没有预见的或者是难以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就对这部分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具备,那么就应当承担如此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的损害是在订立合同当时部分或全部不能预见的,则不予赔偿。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合同法的严格责任的一种补救。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确认上适用严格过错责任,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上进行适当的限制,足见立法者之苦心,不愿因一次交易失败,使一方挫折过重。
4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法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法律维护合同秩序稳定,促成当事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发生违约的行为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发生具体的违约行为时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一定的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5过高的违约金难以实现。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一定都能够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实际决定赔偿的数额的还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参照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略具惩罚性。因此,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必对违约金的数额订的过高,不利于违约责任的切实实现。
在决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应当控制的原则是可以对对方的履行合同起到一定的威慑,同时又能够切合实际的接近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此约定,一方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提出当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实务经验,一般应当将违约金控制在合同标的的30%以内较为合适。
46如果双方都违约的情况如何处理?
日常的交易中常发生双方违约情况,如买方没有支付货款,而卖方交付的货物又存在质量瑕疵。此时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每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常有合同当事人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这样作是正确的(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是无权这样作的,这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质量出现瑕疵的,应当承担质量违约的责任;一方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47什么情况下对方违约,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并不代表相对方就可以不履行合同。
那么出现哪些情况,对方违约我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呢?
1、前面提及的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发生,你已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除以上情形以外的对方违约情形,你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样也是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如何制定合同条款
48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合同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书是规范各方当事人如何进行交易,如何控制交易,分配和防范风险,保障权利和解决争议的纲领性文件。
任何可能的细致都是必要的。
当然,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应该做到的是——多想些问题,想到的都要进行规范。
49如何来制定合同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
50合同条款的表述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合同条款的表述的要求是:
1.意思准确、无歧义、无矛盾。
2.可操作、可执行。
3、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清晰明了。
4、主次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
51合同条款条理和布局
有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习惯采用,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你会发现甲方的权利与乙方的义务多是对应的,而有些交易过程是相互交错的。采用这样的方法极极易造成混乱。使合同达不到明晰交易过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
作者在拟订合同文本时,最多采用的是,以交易环节为主线,突出核心条款,加以有关条款。
52是不是法律已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里就没有约定的必要?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条款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无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当事人均应依此执行,否则即是违法。但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尽管法律就某一问题已有相应规定,但在合同中再行明确,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更好的、方便的履行合同是有益而无害的。因此,无论是否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规定均应将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任意性条款在于补充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的意思不备。法律为促成当事人公平的完备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为数不少的任意性条款。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任意性条款是立法者站在抽象的双方当事人公平的立场上,进行的规范设计。任意条款的适用,有时可能对一方当事人,相对于其谈判实力而言是不利的,甚至有时可能出现任意条款的适用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的完备,以任意性条款为指导,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也可以做出反对的约定。
结论,无论是否法律已有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均应明确约定。
53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的名称应当准确,一字不少,不多,不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
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
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但对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而定。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有以下几种方式:
在合同前言处,许多涉外合同多采用如此方式。
在合同的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多采用此种方式;
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规定:合同之双方当事人;
具体的形式无关重要,但务必明确,完备。
5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的重要性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很容易忽视合同当事人的地址,事实上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知不仅要作到实际到达,且要作到通知的可证明。通过对多种的通知手段比较,我们发现最有效的就是快递与电报。但上述方式均以地址正确并得到对方认可为必要。如此,足见其重要。
心存侥幸的人和不幸的事情总是一同存在的。当事情尚未发生时,有一些准备并不显的重要。重要的事情大多不是可以随时补救的。
55合同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地址多半与其住所是同一的。但有时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在我国住所是一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显与其通信地址常不相符。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营业地,因单位的变更、分立等情形均可能出现住所与通信地址不符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时应明确住所地与通信地址。
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对于当事人的住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可以双方互换。
较为复杂的合同可以由双方指定联络人。
56合同的引言
通常我们在合同中都会首先有这样的一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某某产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这就是合同的引言。合同中的引言有以下作用:
(1)它表明这是一份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都自愿的受其拘束。
(2)它表明了双方的交易性质,交易的核心。
(3)引言有时还可以表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订立的背景,谈判的过程,和一些当事人认为应当取得一致的程序性事实。
57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的订立合同目的。
合同的订立目的是具有指针性的。有时可以在合同中专设条款说明产品的使用目的。这与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解除的合同目的的认定、对方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有重要意义。
58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或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用语进行定义,表述其在本合同中的涵义的条款。防止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词语的涵义发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定义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定义条款有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或在合同尾部;或专设合同定义附件。
一般的较为简单的合同,不一定需要特别对词语进行定义。但是合同中的用语应当严格的一致,切忌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否则将会给合同内容的解释、理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9标的物条款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首要的是要确定,尽可能的确定。
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
举例说明:对于一个建筑料公司,其既生产又销售,并且销售不同的品牌,不同厂家的产品。某建筑公司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未予约定。在交付时,厂家向其交付了其他厂家出产的产品,建筑公司则有苦难言。
因此,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标的物是否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一步的确定。
以下条款,并非对于所有的产品均适用,但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可以一一对照,进行查验。在日常的工作和合同谈判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有价值的有关标的物条款的问题,应当记下来,进一步的补充。在制定合同时进行查验,比较。
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等。
例示如下:
2.产品
2.1名称:
2.2品种:
2.3规格:
2.4型号:
2.5花色: (对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最好保留双方签封的样品)
2.6商标:
2.7生产厂家:
2.8原产地:
2.9配套设施:
2.10其他指定要求:
(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应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60质量要求条款:
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是--------明确、可操作。
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
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但正如前所述,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的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我单位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有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质量要求,对方在生产中执行的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质量材料里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标准或要求。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三种质量要求或标准。有时,如果谈判能力允许的话,完全可以将所有可能的质量要求全部作为其质量保证的内容。这样无疑可以主动一些,甚至可以说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也会降低些。
但对于质量要求非常简单的产品,也不需要如此过于谨慎。明确具体,可以想到的质量问题予以预防即可。
例示如下:
第一种 对较为简单的质量要求,直接表述。
3.1质量要求:
(1)
(2)
第二种 选用特定的质量标准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 GB——— 质量要求:
第三种 质量要求较为复杂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1.1合同及附件约定或引用的质量要求 。
3.1.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中注明的质量要求。
3.1.3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