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因此单列一节予以说明。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中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条件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所谓全性公司,是一个历史上的用词,现在基本已再,使用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的直属企业。”冠以”是指一述字词出现在整个企业名称的最前部,”使用”是指上述字词出现在整个企业名称中的任何部位,包括在企业名称的最前部、中间或最后部。
自1992年下半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从严控制企业 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问题。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通知》(国办发〔1995〕36号),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至此,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家重点、国家直接授权从事某项重要业务的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外,其他企事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等字词已几乎无任何实现的可能。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有关规定的演变,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主要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控来实现,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政府调控行为是夹杂在一起的,多数企业由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直接设立。同时,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企业概念的错误定位,认为企业代表着政府,甚至企业就是,政府,企业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行为,冠以”中国”字词的企业是全国性的国家级企业,冠以省名的企业是省级企业,客观上形成了企业争到大机关批准,争冠”中国”或大行政区划名称的思维习惯。这一思维习惯是与当今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因此,必须做到政个分开,放开搞活企业,将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鼓励企事业平等竞争,这是管理企业的的在方向。
”全国”、”国家”字词多见于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全国性社轩组织名称,从某种意义上,这两个字词较之”中国”、”中华”行政色彩更浓,在企业名称中冠用是不适宜的。
”国际”一词本身是一个区域性限制词,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的修饰,表示特定的行业,如”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国际运输”等,只要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经营与上述字词相关的业务,应予核准。但是如冠以”国际”则易误导公众,使公从产生对该企业过高的认识,也是不适宜的。
”中国”、”中华”字词除代表国家外,还代表着特定的民族性。因此,也有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作为特定限制词。现行规定只是规定了在名称中间使用上述字词应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增加了”企业为反映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应在字号之后”的规定,这样新规定实施后,在企事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字词将由企业名称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现行规定中的”冠以”、”使用”概念交叉的,因此也造成了登记管理机关在认识上的模糊。如,企业申请在冠以了行政区划的名称中间使用”国际”,根据现行规定,相应的地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主管机关 完全有权直接核准,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却将它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因此,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冠以”和”使用”不再是两个交叉的概念,而是两种界线分明的情况,”使用”不再包括”在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对企业确有特殊需要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全国”、”国家”、”国际”字词的,也应按照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字词的原则掌握。 此外,根据国际惯例,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字号的,可以在名称中间加”(中国)”字样。
由于”中国”、”中华”、 ”全国”、”国家”、”国际”等 字词的特殊性质上述字词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