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的分类
(一)按货物的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1.进口关税,即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2.出口关税,即对从本国输往外国的货物和物品于出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
3.过境关税,即对进入本国港口停留转运他国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
(二)按征收目的不同,关税可分为保护性关税和财政性关税
1.保护性关税,即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首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性关税主要体现在进口关税方面,一般设置较高的税率。
2.财政性关税,也称收入关税,即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三)按对进口国的差别待遇不同,关税可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1.加重关税,是指对从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在征收一般进口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
反倾销关税,是针对倾销产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从而使该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的行为。
反补贴关税,是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报复关税,是指一国在认为本国出口商品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时,对实施该歧视待遇的国家向本国进口的商品实施的歧视性关税。
2.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的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而给予的优惠待遇。它包括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
互惠关税是两国间相互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其目的在于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
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
普惠关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给予自发展中国家出口的货物(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所谓普遍性是指对于包括制成品和半成品在内的源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关税优惠。非歧视则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的待遇。非互惠是指发达国家在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同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样的关税优惠,其他发达国家也不能援引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同样适用优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将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四)按计税标准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滑动关税
1.从价关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
2.从量关税,即以货物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
3.复合关税,即对同一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
4.滑动关税,或称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货物价格越高,其进口关 税税率越低,进口货物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