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三辩及自由辩论提问,或辩词(急~~~)

2024-11-04 0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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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基本上知道你方的辩论方式了。
对于提问,我有以下的建议
针对见义勇为中的“义”、“勇”“为”这三点进行发问
针对“义”,可以设计如下问题:
所谓“见义勇为”,应当是在行动之后能够使得出现实质性的,向更好局面改变或者趋向,否则就是成为个人出风头的行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不考虑自身能力的行为可以出现这种结果吗?
这个时候,对方多数会用这种行为的带动作用来反驳,那么我方可以说,诚然这种行为有一定的鼓动作用(注意,一定要用鼓动),但是,这种鼓动作用同这种行为本身一样,具有比较大的盲目性,事实上一方面并非一个人不能够完成的事情,两个人就一定可以完成,这种鼓动只能导致更多人受害,与初衷背道而驰。另一方面,由于鼓动本身带有盲目性,所以根葱也就带有盲目性,真正能够分析的人士会采用更加理性的方式,我方会在后面接着阐述。
针对“勇”,可以有以下展开
“勇”没有绝对的对错,但是“有勇无谋”一向为人诟病,“有勇有谋”才是人们一直追求的,所以见义勇为之中我们要更加注重“有勇有谋”,比如面对持刀的歹徒,赤手空拳与之搏斗,一方面置自己的生命于不顾,也可能在最后仍然让歹徒逃脱,所以应该采用的方式是尽快报警,这才是有勇有谋。
这时候对方会用某些英雄人物的实际来反驳说难道这些人士“有勇无谋的”?如果这些人士军人或者警察等,把它归为职责,不属于见义勇为,如果是普通人,那么说出了牺牲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式,诸如报警等等,至少争取平分秋色。
关于“为”,这是最好做文章的地方,因为“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不是不为,而是为了更好的为,因为量力而行并不能改变见义勇为的本质,他只是用一种更为理性的,更加有效的方式来见义勇为,比如求助于执法机关等等。而那种莽撞的见义勇为,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惨痛的,甚至于还让某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反倒是为而不为。

另外,在比赛中需要注意几点,由于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以求助法律机关,也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有危险,因此一定要尽量缩小见义勇为的范畴,如果对方所说的不是我们这个范畴内的东西,如果是日常生活中的,我们可以说是互帮互助,如果是救落水者之类的事情,我们要哦把它归为救死扶伤,因为见义勇为的范围越大,对我方越不利,因此一定要控制范围。
其次要反复强调量力而行并不是不作为,而是在寻找更加有效,更加理性的方式作为,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而从结果来看,往往理性的作为要比一时的头脑发热更好。

最后,设计以下问题,仅供参考:
请问对方如果看到歹徒持刀行凶,如果你上前与歹徒搏斗,最终负伤甚至牺牲,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你上前稳住歹徒,同时示意旁观者报警,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你在看到之后即刻报警,并在警察到来之后提供详细线索,这算不算见义勇为?(这是典型的两难问题,因为如果对方回答第三种不算,那么是典型的盲目作为,后面就好展开了。如果他说第三种也算,那么更加能够支持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有多种方式,要用最合理的方式)

回答2:

首先从见义勇为的概念上看,《新华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看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但这种解释不能帮助我们准确地回答重庆晚报记者提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当有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对社会和他人有危害时,对违法行为或者紧急情况,无防止和阻止以及减小危害后果义务的人,实施了防止或者阻止或者减小危害后果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首先要有“义”可见。那什么是见义呢?就是遇见了对社会和他人有危害的,违法行为和紧急情况。我们通过义这个条件可以将见义勇为与部分无因管理和正当防卫区别开来。虽然,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也是为防止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危害而实施的行为,但大部分无因管理行为都不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的特征。所以,不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的无因管理行为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另外,应指出的是见义勇为保护的对象是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而非本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见义勇为与为保护本人权利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别。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却仅将见义勇为行为局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如果我们严格地按照重庆市的规定来认定见义勇为行为,那么勇救落水儿童的行为也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所以,我认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见义勇为概念的外延过窄,不利于全面地鼓励和褒奖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核心是“勇”。《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勇,勇气乎、胆量乎,非也。勇是对见义勇为崇高性的高度概括。那么,什么是见义勇为的勇呢?勇是行为人在有选择为或者不为的权利下,为社会和他人,选择了有威胁性的作为。这即是勇。

同时,与见义勇为相对应的,还有基于义务的见义而为。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以及游客溺水的紧急情况有救助的义务。他们实施的见义而为的行为,是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