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一个最伟大的贡献就在于,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骨架,“德意志民法创设总则编之一举,意义甚为重大,当时德国法律学者皆认为:对各种法律关系共同事项,另有谋设一般的共同规定之必要”。也就是说,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了,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体系结构。
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了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各种要素都已具备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关系,这种构架模式体现了潘德克顿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这种体系化的构建模式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需要我们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典体系构建蓝本,整合现行的零散的民事法规,建立逻辑清晰、结构严密、体系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