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由A、B两个自然人于2006年3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

2024-11-15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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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是应该的。

2,A、B应该对该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A、B设立公司后,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应该对该出资负有连带责任。
3,不应该。
乙公司的行为,不是抽逃出资。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股东,对甲公司没有出资义务。而且在设立的过程中,乙公司并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