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
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扩展资料: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
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注:杨兴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18~219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押金
别相信保险公司打的广告,那些都是诱惑人的,不然你怎么会动心去。肯努力,干什么都能成。别把这种话单独用在保险行业上。
还有一点要提醒你,如果你要做代理人的话万一跟公司发生冲突打官司的话对你是不利的,因为你没有跟公司签劳动合同,你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打官司的话你百分之九十得输。
有些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连幼儿园的水平都达不到,东一榔头西一锤子的,想起什么就培训学员什么,一点计划都没有,更别说学员们今后会是什么样给顶什么位了。然后问那些组训啦,或是你的介绍人啦,他们几乎一句实话都没有,全是些美言,都是说未来的前景一片光明美好之类的话,让你一步步进入他们设好的陷阱。他们会因为种种理由拖欠员工的工资等等。
劝你还是先把劳动法看透了,再弄懂保险代理人这个职业的详细信息,最后把保险法弄懂,别怕费劲,这是关系到你个人利益的大事儿,你就会做出选择了。
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
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代理人进行保险营销活动,必须先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拿到《代理人资格证书》,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取得《展业证》,才可以开展保险业务的。
这个《保险代理合同》,你应该是有的啊!!拿着这个跟保险公司要去。
我在平安工作,没有遇到这种情况。
押金在职是不能退的,需要离职才能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