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不给判????????????

2024-11-01 05: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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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婚姻法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离婚判决都比较谨慎,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一般很难叛离。至于女方已经不回家思念,题主可以考虑保安女方失踪或者死亡,不必要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根据证据情况,夫妻感情破裂情况来综合考虑,是否支持离婚。各地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情况都很谨慎,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证据,无过错方不肯原谅,不同意和好,那么可以第一次判决夫妻离婚,如果没有这些证据,那么第一次法官都不会判决离婚的。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等待6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 大部分的离婚案件都在第二次诉讼的时候离掉了,当然也有极少数离婚案件进入到第三次起诉。具体要根据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来看待的。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



回答2:

  1、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的,应当是法院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2、这就需要原告还要再收集证据,证明夫妻二人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也实际没有共同生活。最关键的证据是,在起诉离婚后,夫妻之间不再联系,且完全分居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3、准备好上述证据,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到法院提出起诉。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予以准许。


  婚姻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答3:

  通常情况下第三次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至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原因,在民事判决书中会有所说明。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答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你的情况符合其中的第12种“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情形。 如果如你所述,“女方一直不回家有四年了。”你还有“三四个证人,都写了证明。社区也给出了证明。没有任何财产纠纷,有一男孩我带着。”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到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证人及社区所证是否属实,或者直接由辖区派出所出具“女方离开居住地,一直不回家有四年了”证明。法院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2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

回答5:

如果你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不给你叛的话。就是因为你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足以表明,你老公有任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