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财物100万元。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选择D,参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但是最高法《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有规定,应该按照司法解释为准来定罪。故,在本案中,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定罪为职务侵占罪,同时因为甲的身份地位高,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应该定罪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故选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是2005年司考卷二18题
对于乙构成职务侵占罪,而甲则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