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财政所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乡镇财政所职能:
(1)落实兑现各级惠农补助资金,对农民负担和农村政策实施监管;
(2)围绕乡镇财源建设搞好服务;
(3)农村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和审计,依法代理村级财务,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和乡镇政府机关财务代理;
(4)镇公有资产管理利用及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5)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
乡镇财政的职能应是完全的行政机构,但是在湖北省的乡镇财政所工作的人员至今仍既不是公务员、甚至于到现在为止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资格也没有,这就是湖北省对基层的关怀。
乡镇财政所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的, 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这些年的发展, 乡镇财政所在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组织地方财政收入、开展财政监督、发展地方经济、维护政权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乡镇财政干部肩负着对《税法》、《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执行任务,列为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