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和秦朝都是以异族的身份入主而继为正统,这就已经从根本上注定,二者的方针政策会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从奠定统治思想基础的第一刻起,忽必烈所最优先考虑的就是维护蒙古军事贵族,亦即怯薛歹军户的各种特权,尤其显著的是政治权利。体现在仕途,蒙古人在官制中享有比色目人,汉人,南人优厚得多的权利。从入仕年龄,官职晋升速度,职位清要与否,都要比别族占些不小的便宜。
其次,为了避免蹈其他少数民族入侵者孤立无援陷,入被统治者汪洋大海的覆辙,也为了达到实现色目人与汉族大臣的权力制衡的目的,蒙古统治者最擅长的就是拉一派打一派,此强则抑,彼弱则扶。这其中占大多数时期的是对色目财臣的支持。
以阿合马为最,当其当权时,气焰熏天,不可一世之至。
当长期生活在粗疏的带有浓重草原色彩的游牧民族管理体制下的人们,向中原精耕细作种植农业文明中产生的封建集权模式内,种种淫浸千余年的官僚政治体制主动靠拢时,就很难免的保持若干原有元素。这样的体制下,长此以往,我们看到的是一种政治界的四不像。
一方面,忽必烈主动的向中原士大夫学习,开幕府,劝农耕,慕文史,尊礼仪,建宗庙,法圣贤。一方面,士大夫则一再的抱怨他的对于科举的终生抗拒的愚顽和他对知识分子作用的仍然不够重视,任用的不够放手不够信任。另一方面,以忽必烈黄金家族为首的蒙古氏族集团,他们顽强的在占绝对主体多数的非己民族面前,于自己的头脑中,保存着成吉思汗神圣的大扎撒体系。然而,在统治的中后期,各种思想的传播,尤其是喇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理论的风行,使这种努力变得越发辛苦且显吃力。
两面都讨好同时就意味着两面都要不同程度的得罪。当然最晕的还是作为被统治者的原驻民。
蒙古民族在人数上本来就是沧海一粟,这就使维持民族内聚力成为其制定和实施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所谓的为了维护“父子兄弟敦睦”,定期的不定期的赏馈加重了财政负担,则相当于变相的对农民的剥削。这也是阶级矛盾以民族矛盾的外壳儿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使能够在物质和精神上都高于自己数倍的先进民族面前保持个性,即,不被同化,蒙古人在这方面的事功可谓之不遗余力了。
蒙古人方方面面政策的出台,实行,其后都有这种思虑的背景。于是,我们看到了很多个骇人听闻的第一次:第一次在政治经济社会礼俗方面把民族歧视以制度化,常规化,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有别于战争中的侵犯行为,四等人间的通婚是被严格禁止的。第一次“中原王朝”大部分上层统治者在其整个统治时期,自始至终,不讲被统治主体民族的语言,不用他们的文字。
作者: 我最可人 2008-2-28 21:29 回复此发言
--------------------------------------------------------------------------------
4 回复:元朝和秦朝是否可以视为跨越时代的延续{民族成分极其政策可
第一次在高层政治机关,高层军事机关,高层监察机关,高层财政机关中,以最少的数量引用汉臣。且不为重职。
而对比于元代以前的许多少数民族政权,一些汉人的职位虽然未必很高,但影响力却决不可小觑,君不见石勒有张宾,“算无遗策,机不虚发”,君不见王猛在前秦符坚政府中的分量?
而至此,行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中,汉人只是极少数。财税系统出了名的大臣几乎没几个是汉人。
在元代,不可否认的是,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阶级属性没有改易,仍然是作为两个对抗整体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的总和,即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欺压,但其外在形式却体现为,一个高高在上的民族对其他所有民族的赤裸裸的凌辱和蔑视。这种凌辱与蔑视,表现为作为统治者的一部分的汉人和又为他们的主子的蒙古人对全体汉族农民的欺压,及统治阶级内部各个人种在权力分配上不公平性的另外一种形式的欺压。
这在秦,则是不可想象的。
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嬴政迁徙六国豪户到边塞及咸阳的举动中看出些类似的影子。
从刚刚统一的形势出发,当时对新生政权构成直接威胁的最大的群体,不是农民,而是六国的宗室贵戚,豪民富户这些原属国土上的统治阶级。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儿地儿里,他们的势力盘根错节,有着惊人的政治经济力量和乡里声望。{实现途径为姻亲,世代承袭官爵,控制社会舆论,门生故旧等等}一旦这些人思恋旧主故国意图兴复,其爆发时的破坏力量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轻忽的。所以,嬴政听从了李斯的建议,征发几十万六国原有的地主阶级上层份子到边远荒芜处以实其地,其余的迁移到秦的都城咸阳附近,一方面使其脱离原有的势力范围,一方面方便对他们实施最直接有效的军事管制。
在这点上,可谓是“时异而事异”。但两者的共同点就是统治者内部权利分配的的不平衡。
秦的法家思想运用得最全面最彻底,几乎造就了一个封建时代无法奇迹企及的险峰。其最本质内核就是法制,与现代意义上的概念颇不同,当时的法制只是片面的,绝对化的贯彻了严刑峻法。用现在的话讲,就是在量刑时“从重从严”,往严苛那面儿靠,尽量给我往死里整,坚定的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跑一个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小罪的大判,大罪,够死一回的让他多死上那么几回,真正够死上几回的就让他们家再多消失几口儿人…………
《秦律》中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的至为详尽且甚于细碎,云梦出土的那些这个律那个律的几十个名字我改根本记不了,还能想起来的,应该有《田律》,《仓律》,《置吏律》,《军爵律》《徭律》,《捕盗律》《戍律》老多老多的东西,分析下,它已经具备了,经济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军事立法,行政法等等。除了维护封建政权的根本,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及其表现形式,即,实物地租的按时足额缴纳,对国家征发徭役兵役等关系到国家生存的重要事宜也做了细致的规定以外,甚至对人们穿鞋盖房子种树这样的小破鸟事儿也要横插一腿。
而且在公孙氏的改革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在“令民为什伍”的准军事组织中,加入了“一人及罪,阎闾皆坐”的“先进”刑罚制度。这就更要了老百姓的命了…………
于是乎,人们当时的处境真正可以用“动辄得咎,无措手足”来白描。一张张无辜又无奈的朴实更兼麻木的所谓的”罪犯”的脸,就跃然在我们眼前了。所谓“法网密罗,百无遗一。”就这样,如此刑法的高压下,假如你在路上遇到十个人,大约有五个是现役在押的罪犯,{当然,这当中有四个是那个真正的“罪行主体实施者”的亲属},一个犯了事而在逃的,一个即将马上成为罪犯,一个正在被逼无奈下企图犯罪,另外的,统统都是“罪犯”的同情者……或者是判刑的判官……晕,这么一算,原来,在秦朝真正“清白”的只有十分之一不到。唉,“褚衣塞路”,依秦制,只有囚犯穿的衣服才是那个象大酱似的鸟色儿。
具体到杀人的技术,秦的制度也蔚为大观,花样儿百出得令人毛骨悚然。耳熟能详的大人物儿中:商君逃跑,却在半道儿上被自己定下的夜间出行的限制性制度及凭籍住宿制度所累,无效,让五匹壮马向不同的五个方向撕成了N块儿{N大于等于5};始皇帝的股肱心膂被胡亥赐了个父子二人押赴刑场自腰际切为两半儿,临死,发出了很能发人深思的“上蔡黄犬咏叹调”;只一仗就把汉朝一直在打却老打不服的匈奴吓得“不敢南下牧马,不敢弯弓抱怨”的军人世家的杰出后代,蒙恬,相对于上边儿两位爷,算是得了个不错的下场,好歹还给留着囫囵个儿的尸首,一杯鸩酒骑了鹤去。
让你活着干受罪,却又死不了的折磨人的刑罚那也多了去了,用俺们东北的话说,那是“老鼻子”了。为了最充分的体现出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进取精神,最大限度的取长补短,超英赶美,有的咱加量,没的咱补上。膑,刖,劓,墨,无所不用其极,有所谓“断足盈车”。
作者: 我最可人 2008-2-28 21:29 回复此发言
--------------------------------------------------------------------------------
5 回复:元朝和秦朝是否可以视为跨越时代的延续{民族成分极其政策可
这一切的一切,成为了秦末流民,“盗贼”遍布山林川泽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老百姓也真是被逼的,没办法。不跑就一定会挂掉,跑了虽说被抓回来也一样挂,但是至少挂得晚些时日,得过且过啦。搞好了,到最后也抓不着咱呢~那这条命就算是咱拣着了!
当此时,只要有人“倡首义”,大规模的反抗活动风起云涌之时,这些人就构成了义军的主体力量。
元朝刑罚我知道的很少很少。印象最深刻的是赤裸裸的民族压迫烙印:这样看来,元朝法律比辽、金等朝更为赤裸裸地表现出民族压迫的特点。具体是文言文是怎么说的,我实在记不起来了,大体上就是说,一样的罪行,但是对于不同的民族的罪犯却有不同的刑罚。“发生了矛盾,蒙古人打了汉族人,汉族人不得还手。应该诉诸公署”。“蒙古人喝醉了的时候打死了汉人,罚随军出征”。
而且,元代唯一的系统成文法《至元新格》一书充其量只算得上是刑例的汇编,终元一代,也没有编制完备的法典。在审判案件时,各级官吏没有明确的律文可循,只能检对格例办事,所谓“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格例众多,又往往不相一致。于是,如甲乙两方互讼,官吏看哪方有力,便援引对哪方有利的格例。各个地方各个系统执法理案也各不相同,官吏便因缘为奸。晕…………
作者: 我最可人 2008-2-28 21:29 回复此发言
--------------------------------------------------------------------------------
6 回复:元朝和秦朝是否可以视为跨越时代的延续{民族成分极其政策可
重点推荐评论,历史学家水平:
秦人在进入中原以前已有较多的时间与周人(原位处西歧)有较多的接触,在文化上、风俗上、器物上,也多有交流。而且这样的交流是全面性的。所以虽然秦成为一个方国后不被其它中原国家所认可,但是却不可否认它已具备当时华夏部分文化与血缘混融的情形。加上晋、秦、戎、狄间在西周末至春秋时期的长期接触、通婚、与交通等,秦晋这两个北方大国,在成语上还有所谓“秦晋之好”的说法,比喻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密切或家族之间的联姻等。可见其关系上的密切。春秋后期,秦人多次助楚、助晋、战吴等虽非主动但也多方加入中原事局的情形,导致中原诸士逐渐注意到秦国的存在,并入事秦国。这样的情形到了战国时代历代秦王招贤求士的情形下更显而易见。於是秦人的文化有了更多和中原的接触情形。秦人的文化在战国时期直至汉代,对於中原的影响也表现在服饰、尚色、尚武等精神层面上。
根据《史记卷五,秦本纪第五》及《史记卷四十三,赵世家第十三》记载:“赵氏与秦共祖,同出自赢姓,形成于西周。祖先是柏翳...”。柏翳为颛顼帝高阳氏的裔孙。舜时为东夷部落的首领,因助治水有功,又为舜驯服鸟兽,被舜赐姓赢氏。秦与晋的大族赵的关系密切,战国时期赵秦之间屡有冲突,而赵又是最早以胡服骑射做宣导的国家,赵国的宗族力量似乎比其他山东五国都要来得强烈,似乎也保留了一部份传统部落社会的影子。也因此后来秦人入主中原虽然是仗著兵强马壮但实际上也已是长达数百年民族混融后的产物。
建立元代的蒙古人,在与华夏的接触时间上远较秦人短暂,他们在极短暂的时间内建立起军事政权,由於崛起的时间短而迅速,在尚未建立强大的文化体系,又缺乏与各周边邻邦稳固的文化关系时,也因而造成之后各征服区域的诸多纷争,以及民族之间的仇恨。游牧帝国发展的情形一但无法在地化,也就造成本质上难以持久的问题。因此四大汗国的消亡不可不说与文化体系上有若干的关系。就像建立於古波斯地区之上的帕提亚(安息)与萨珊波斯,其实在民族的组成上仍有异於古波斯(帕提亚人属於白匈奴的一支,而萨珊王朝虽自称是古波斯帝国创立者阿契美尼德家族的后代,但萨珊的前身仍抛不开与帕提亚王朝之间的关系),但是他们吸取了波斯广大腹地上的索罗亚斯德教文化(拜火教文明),并成为部分史书上所认定的波斯后继王朝。这是谓何这两个波斯王朝能够持久的原因。这是元代先天上的不足之处。
都结束了分裂割据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统一
开创新的统治制度:秦地方实行郡县制,元实行行省制
统治思想:都不是儒家思想,秦是法家思想,元多崇尚喇嘛教
都因暴政被农民起义而推翻
秦朝建造长城耗费人力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