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
不生效。一审上诉后,二审法院要对全案做出审查,全部内容都是不生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刑事诉讼
不生效。一审上诉后,二审法院要对全案做出审查,全部内容都是不生效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扩展资料:
民事案件二审结果分类: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刑事诉讼法
这个问题很复杂,我解释下不知道你是否明白。
民事案件上诉后,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时被上诉人不上诉,(地位类似于一审被告。必须参加诉讼的)所以判决对当事人是有效的。而一审的共同被告或者原告上诉,而对方未上诉,则判决只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判决,不会涉及未上诉的当事人。如有涉及要通知其参与诉讼。
而刑事案件上诉(只有被告人可以上诉,检察院是抗诉。)有上诉不加刑和全案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说未上诉的被告也会出席开庭。如果具有改判(减轻)的情节会一样减轻的。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不会加刑。(及不涉及未被抗诉人。)
如果未上诉的,判决对他们来说是生效的。上诉的暂时不生效。你的问题需要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