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减吗?

2024-10-29 14: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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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

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现金分红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即会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就是确认利润总额增加了,但是这个子公司给你的现金分红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所以税务局计算你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把它算进去,要从利润总额里减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由于后续采取成本法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而税法上以支付的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初始成本与税法上计税基础相等,无税会差异。所以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回答2:

  1. 成本法分到的收益属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即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

  2. 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投资收益来自于国内子公司,是不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也就是从会计利润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境外投资收益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如果国外已交所得税小于中国应交所得税,需要补交差额。

  4.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和分红、红利等都属于免税收入,不属于应纳税所得。如果是股本增值的部分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3:

如果投资收益来自于国内子公司,是不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也就是从会计利润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境外投资收益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如果国外已交所得税小于中国应交所得税,需要补交差额。

回答4:

在实际收到投资收益的时候,税法上才承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