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2024-11-19 01: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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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第一,你有权利要求公司将合同的一份交与你。若不给,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服务站投诉。
第二,若公司经营不善裁员,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备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备注: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若第二次合同期满,你可以要求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备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答2:

一、如你两次的劳动合同都是在2008年以后签订的,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时候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的,公司应该支付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以你终止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基数。
三、如公司强行裁员,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6个月的补偿金。
四、虽然股份已转让,但用人主体未改变,仍应承担上述责任。

回答3:

你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上述问题。

回答4:

公司合并或转让并不影响你原公司钱的劳动合同,应为一旦合同生效,是不随公司的改变而改变。只要你没犯错。你现在可能签不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