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2.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3.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4.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级别的分级方法:
1. 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2. 根据患者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的等级。
3. 依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级别。
4. 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级别。
参考资料: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分级护理服务标准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的《综合医院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2、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分级护理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参考资料: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