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种情况是由国家来承担。
《公安机关尸检程序》规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七条 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
第八条 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第十一条 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 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在进行尸检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以下几方面。
(1)检查的系统性:生前的临床资料为尸检提供重要线索,往往使病理医生能较快地找到主要病变部位;但有时相反,可能起到误导作用,因此病理医生不能完全跟随临床医生的思路,而应坚持客观的、全面系统的检查。此外,人体内往往可有多个病变,有主有次,互相影响,因此绝不能只作部分检查或看到局部一种病变即满足,否则易致疏漏,造成错误的结论;而尸体处理后即无法弥补。
(2)操作的科学性:尸检诊断的第一步是尸体解剖和大体观察,在这步骤上如果做得粗糙,病变观察有疏漏或组织取材不淮确,即便显微镜观察无误,诊断结论也不可能正确。解剖应按—定的规范进行,否则易破坏病变之间的联系,而致遗漏重要的病理诊断依据。例如对于心脏的先天性畸形,检查时首先应在心脏、大血管和肺脏原位状态下观察相互之间的解剖学关系.然后才能分离各器官作下一步的分别检查。
(3)边解剖边思考:看到病变后还要进一步了解它们是怎样发生的,又可能有什么后果?例如看到左心室内有血栓就要检查脾、肾、脑等处有无梗死?见到肿瘤时须要区分是原发或转移来的,如为转移瘤就要检查其原发部位及转移途径;如脑脓肿则须检查有无中耳炎.有无脑疝?肝脓肿时需检查肠有无溃疡,胆道胆囊以及阑尾等处有无粘连性炎症等。
(4)及时收集标本:有许多病变是肉眼看不到或不能确定的,必须切片染色才能看到,如脑炎以及肝肾等许多病变,因此作解剖时要及时取材固定,以免组织自溶。有些病例预计需要作新鲜组织冷冻切片(如某些免疫组化项目),则不固定而尽早冷冻。对血液病除了取组织切片之外,最好作骨髓涂片或印片,以备细胞学检查。疑有中毒时须取胃内容物、血液或肝、肾组织作毒物分析。总之,尸检医生在解剖过程中应随时考虑这些问题,错过取材时机即难以补救。
(5)与临床结合,反复验证:临床观察与尸检是认识疾病的两个不同方面,可相互补充,这样作出的结论就会比较全面和准确。有时病理所见与临床诊断不符。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出于治疗使原有的病变变得不典型,或者治疗引起一些新的病变,如肺癌放射治疗后的肺纤维化。还有一些病变或疾病的早期形态改变不明确,如不了解临床病情就不能正确分析这些轻微病变的意义,因此,不仅在作解剖时要联系临床,解剖后也要尽早发出临时病理报告,使临床医生了解尸检初步结果.如有疑问和异议,及时提出,病理医生可作一些必要的补充检查。
但公安机关必经过接受尸检委托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