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所谓计税工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11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在计算说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津贴、、补助、奖金等。目前,在内外资企业遵循两套所得税法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可以据实列支工资。而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内资企业,根据地区不同,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个别地区可浮动20%。在实施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战略时,国家还特别允许了东北老工业基地可以执行1200元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目前,国家有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但是这个政策需要今年的7月1日才能执行。
你在问题中提的员工出差补助放在工资里发放,要视为计税工资的,如果超过标准,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超过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上特此回答!
1.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计税工资、薪金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算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举例:比如×年经税务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100万。
案1:实际发放工资80万,另外,发放补贴10万(未在工资里发放)
则计算所得税时,只允许扣除80万,纳税调整额为10万。多交的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
案2:实际发放工资90万,含发放补贴10万。
则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除90万,纳税调整额为0。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最近联合发布并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我国当前会计核算中使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工资薪金的相关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国不同的企业对工资薪金进行了不尽相同的细致的内部分类,在一张工资单上可能存在各种“工资”的名称,比如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书报补贴、交通补贴、房贴……等等不一而足。而企业对于工资薪金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对工资薪金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有的企业就认为工资薪金只应包括其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或其中的某几部分,对于企业对职工发放的其他名目的钱物直接计入期间费用,作为正常的税前扣除。但实际上,由于我国会计与税务相关规定的差异,并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都能够在计缴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就是说实际工资并不一定等于计税工资。该通知中所说的“工资”实际上应该是税务概念中的计税工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的“工资薪金”概念,即:“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由此可见,通知所说的“工资”实际上包括所有企业雇员因受雇而取得的企业报酬,而从发放形式上,既包括货币又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因此,在企业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时,应将所有符合以上特征的工资性支出予以计算,以免因认识问题而导致逃税的惩罚。
以一个职工人数为100人的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本年度对职工发生以下相关支出:发放基本工资960000元,交通补贴48000元,住房补贴96000元,书报补贴24000元,年终奖金100000元,购物卡价值200000 元,本单位产品价值500000元,另外,企业发放差旅费时并非凭合法原始凭证而采用“定额计算、现金支付”的方式仅以自制差旅费报销单列支,具体计算标准为省外出差100元一天,省内出差50元一天,本年度共支出80000元。由于以上支出都属于税务机关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因此该企业该年度的工资薪金实际支出总额为960000+48000+96000+24000+100000+200000+500000+80000=2008000元,但按照通知的规定,可以作为计税工资做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600×100×12=1920000元。差额2008000-1920000=88000元需要做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这个例子你应该明白了吧。税前扣除就是说明可以作为计税工资。相当于这部分没有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