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扣分罚款在哪里交

2024-11-02 11: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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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可以分为网上缴费扣分或者直接去当地车管所处理违章窗口进行相应扣分处理,需要携带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车证。从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即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不达到12分并且已将所有的罚款交清的,记分系统会在下一年(即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便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的分数值清零(清分不用钱),记分周期如此不断循环。如果,一年(即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被记12分的增考科目三)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交纳考试费用),否则您的爱证无法正常使用。如果您的驾驶证初领日期是2009年6月12日,那么,2010年6月12日止便是您驾驶证的第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在这个周期内累计记分不得达到12分。此外,驾驶员可以上当地的公安交警网,进入“信息查询”网页,选择“驾驶员信息查询”有七项,其中有“交通违章查询、满分情况查询”,输入您要查的身份证号码和驾驶证档案编号(广东省的需输入其驾驶证档案编号),再输入您的姓名,来查询一下驾驶证扣分情况,从而做好扣分准备。

回答2:

车辆扣分罚款在交警队违章处理窗口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银行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答3:

1、违章扣分只能在违章地处理或者车辆号牌核发地处理。根据违章是否现场违章,来决定可以在哪里处理违章。如果是现场违章,比如直接被交警当场抓住的违章,必须在违章地处理。如果是非现场违章,比如被交通摄像头抓拍的违章,既可以在违章地处理,也可以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处理。
2、处理违章扣分,需要到交警队办理,办理时报出车牌号,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工作人员会开出违章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15日内去指定的银行交款就可以了。15日后不缴纳就会有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根据公安部在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回答4:

回答5:

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