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个体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结束旧账(个体户账),建立新账(有限责任公司账),并将旧账上的数据按要求转入新账。
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重置成本”计价。所谓“重置成本”,亦称“重置完全价值”,它是“在当时的有关条件(如市场价格等)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由于您企业的固定资产都是旧设备,可以按设备的新旧程度确定折旧额。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额后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相当于业主投入的资本金)。
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结合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额后的净值来确定。
对于折旧从何时开始计提,我理解应当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进行,根据《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应当是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