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满18岁,应当要进行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紧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