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致人重伤,故意拖延时间抢救,抢救好或成植物人法律会怎么判?

2024-11-23 1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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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
新旧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规定有所不同: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此又作了修改。《决定》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根据该规定,在刑法修订前,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如属情节恶劣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规定,在刑法修订后,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除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刑罚外,只能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刑罚。本案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审理在刑法修订之后,应如何适用法律量刑?对此,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决定》中所谓的“情节恶劣”,当时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参考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将“情节恶劣”理解为是指现行刑法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本案行为人重伤他人造成被害人目前仍呈“植物人”状态,后果虽特别严重,但手段并非特别残忍,故不属于《决定》所规定的“情节恶劣”。对其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后果应属于犯罪情节之一。从《决定》施行当时来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如本案造成被害人呈植物人状态的情形),可属于《决定》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之一。本案根据行为时法,即《决定》,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这一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刑罚。但根据审判时的现行刑法,由于本案并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故只能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确定相应的刑罚。两相比较,后法为轻,应适用现行刑法,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回答2:

殴打致人重伤,并且故意拖延时间抢救,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并且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

回答3:

最低死缓或者无期。情节比较恶劣,如果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也是一个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