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承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责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这是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中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在产品设计方面,确保各种系数做到安全可靠;在产品制造方面,确保精度要求;在产品标识方面,保证清晰、完整。没有制订标准的,应以人们使用、消费该产品不会给人身、财产带来危害的要求作为判别依据。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产品存在的前提,其使用性能应达到在产品说明书中阐明的功效。当然,这要与产品标准一致。对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使产品性能有缺陷,但生产者已说明的,生产者可免除承担责任。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与生产者对自身产品作出的说明一致,与该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一致,与实物样品一致。
(二)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以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式做出保证,证明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出厂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目的是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特别是使用同种商标的联营企业地产品质量存在差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生产者。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用户及消费者由于用途不同,对产品在某些方面的性能要求就不同。法律规定生产者标明产品的各项指标,有利于消费者合理选择,合理使用。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
生产者的产品包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等。
(四)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规定销售者应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一)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标识。通过产品质量验收,可以确定产品流转过程中产品质量状况,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能够分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在进货后在向用户、消费者出售产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果进货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而销售时出现缺陷,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者最重要的义务,是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用户和消费者来说,销售者这一义务是最直接的。对此,《产品质量法》规定:
1.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2.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下述规定的要求: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3.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没有食品质量法,只有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负责其生产的产品质量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法律禁止情形
主要有以下情形: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销售者并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