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所指培训费是指专项培训费用,你所述的不属于赔偿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企业的培养应该是社会性的,所以尽管走人,也不用向原企业支付任何赔训费用。学生在企业里学得的经验可以用之于社会,不同于只为自己企业培养的专职人才。用不用赔偿的区别就是一个企业性质与社会性质的差别。
不关大学生的事'要知道大学生一开始工作时就没拿那么高的工资'后路熟悉了'只要按照规定离职就不关人家事'是公司栓不住人家'再说gy国家根本就没对这些有法律规定'一切按合同走'可以跟大学生签长时间合同'再说现在大学生去工作'干的短了'用工单位根本就不用他
企业在培养员工的同时,员工也为企业付出了劳动,这很公平的,如果企业没有凝聚力,向心力和发展潜力,年青人是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的,这就是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别以为我还年青,我也是接近退休的人,对这种事的看法是非常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