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都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最低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低于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都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达到限额标准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对此,可以看看各地政府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我最近看了好几遍政府采购法,没有发现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资金额有关系。主要是公开是招标时间不够,或者采购人对所采购的标的不能提供具体的型号,或者公开招标响应不足3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具体你可以看看政府采购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