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了纳税调整,不需要进行财务账的调整,因为只是报税的变换,与实际账务处理无关。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1、所得税汇缴清算调整的各明细科目(如:业务招待费、累计折旧)是不需要去调明细科目的,因为只是财务制度与税法不符造成的。是根据税法调增,所以不需要调明细科目
2、所得税费用调增,如果上年度没有计提到,那是要调整未分配利润的,各分录如下:
A、先计提(按计提与实际缴纳的差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金-企业所得税
B、银行扣款:
借:应缴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分录也是咱们书上计的调整期初的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D、如果有盈余公积,你还需要调整盈余公积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
调整的是纳税申报表,而不是财务报表。
不需要调整财务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