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过这类似的案件给你个参考资料你就明白了.如由法院判决女儿也由母亲抚养.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2-18周岁)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时,可有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法:子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者抵子女抚育费。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孩子不到一周岁,年龄太小应以女方抚养为宜,但男方条件优越也可考虑,具体由谁抚养,也要看法院的判决.
这种情况属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仅承认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关系. 未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保护. 但是非法同居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抚养问题参照我国法律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一般来说,未满一岁的子女,属哺乳期,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 即使判给女方, 以后男方也可申请改判.
首先,现行《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凡是未经登记结婚的都不具有夫妻的法律身份。
两个人分手,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从目前孩子还不到一岁的情况,和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可能法院会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你的朋友法定年龄以后有没有领取结婚证,如果没有那么不属于事实夫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所以也就不用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建议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抚养.但是如果对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对方没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问题,那么起诉的话孩子也会被判决给对方.或者可以两个人继续协商处理.